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依法依规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校园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一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4〕53号)、关于印发《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穗廉建办〔2015〕1号)和中共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意见》(穗教发[2015]34号)的通知,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宗旨,以强化依法治校治教、推进民主管理监督为重点,坚持教育在前、制度在前、监督在前的工作机制,努力使我校的决策更科学、执行更高效、监督更有力,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为推动我校和谐稳定、办人民满意的工读教育、完善我校一校三区、两个中心“五位一体”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幸福廉洁广州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发挥校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广大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和强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制度和纪律有效执行;学校党政领导和教师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二)加大学校事务公开力度,把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等各个环节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使权力运行由封闭、半封闭变为公开,由不透明、半透明变为透明,让学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逐步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实施校务监督,不断提高校务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架构
(一)性质定位。
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学校事务管理的监督者和建议者,是新形势下教职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机构。校务监督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学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事项、学校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校务公开和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等实施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是纪检监察工作在学校的深化和延伸。
(二)人员构成。
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成员从学校党组织(l人)、工会(l人)、普通教师(非行政干部,含熟悉财务基建或审计工作人员,共3或5人)中产生。其中,从事非行政工作的普通教师占总人数比例应大于50%。委员可通过组织提名、他人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按照我校《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委员换届与教代会同期进行,委员经选举后可连任。
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党组织中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校长不可兼任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三)任职条件。
校务监督委员任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热心本校公共事业,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熟悉本校情况或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能正确履职。
四、主要权责
(一)校务监替委员会委员基本职责。
积极认真督促学校行政、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监督事务、提出意见、反映问题。
(二)校务监替委员会委员基本权利。
1.知情权。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向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了解工作情况,可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校务的决策、管理及执行情况。
2.监督权。学校(校长)要主动接受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列席或参加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3.建议权。对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党务、校务等各项事务的公开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反映权。学校党组织和校行政部门拒不听取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议,或发现有违规操作及腐败现象时,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工作内容
(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实施监督。
对学校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和纪律情况,学校收取的住宿管理费、伙食费等收费(含应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使用管理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免费课本选用、执行教材教辅管理规定情况、执行校服款式、质量、数量等合同条款以及价格、发行等进行监督。如发现学校有违反政策法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可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建议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情况实施监督。
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施监督。重点包括:教育收费的公示情况、捐资助学费用落实“收支两条线”情况、财务收支及“三公”经费、会议费、科研费等收支公示情况;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人员聘用、职称评定、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绩效奖惩和有关生活待遇的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生考试、保送生和特长生推荐、奖学金评定发放、困难生减免学杂费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进行公开。对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学校不履行会议程序或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整改,如学校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情况实施监督。
对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含学校后勤物品、食堂用品、学生生活用品采购等)和学校各种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的公示情况,学校资产盘点、移交及资产处置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整改,如学校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建议,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对校领导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监督。
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十个严禁”,即: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及违规打高尔夫球;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借培训中心奢侈浪费;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利用婚丧喜庆敛财;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开展廉情预警评估。
对有关廉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提炼,在此基础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扩大公开与宣传、接受投诉举报、提高综合分析功能等手段,对学校廉情提供预警,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工作制度
(一)情况分析制度。
围绕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学校廉洁自律、校务监督和群众诉求等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工作报告制度。
校务监督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委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每学年至少一次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
(三)工作评议制度。
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材料档案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度健全,委员分工明确,坚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评议。凡属于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回避。
(四)委员公示制度。
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或调整)后,其及分工、联系办法等信息应即时在校务公开栏、宣传栏、校园网上公布,确保教职工、学生家长反映诉求渠道畅通。
(五)激励制约制度。
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参与校务监督工作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列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享受相应津贴。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委员享受10分值的绩效补贴(根据我校绩效工资方案,已经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不再享受委员补贴)。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不享受津贴发放,由委员会主任和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全体委员研究处理,做到及时除名并更换新人,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有违规违纪情况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开展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是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是廉洁广州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党组织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校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推进学校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为校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二)为加强对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成立我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支部纪检委员兼任,负责校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起草和收发有关文件和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保持联系。
(三)校务监督委员会要独立挂牌,名称为“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等现代办公设备,要安排委员轮流值班。
(四)校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与学校领导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学校领导班子要支持校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学校(校长)不主动向校务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的,由校务监督委员会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纠正。
(五)校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委员名单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校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委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如有此类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责成改正并作处理。
本《章程》自我校六届三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名单
中共广州市新穗学校支部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附件:
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胡俊崎 (党支部书记、英语教师)
副主任:安秋生 (党支部纪检监察委员、办公室副主任、英语教师)
成 员:陆穗如 (工会女工委委员、法制课教师)
成 员:周志东 (工会副主席、语文教师)
成 员:刘 卫 (石井校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数学教师)
校务监督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安秋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与局纪检组联络、文件起草及收发,收集学校教职工信访、举报信件和材料等。